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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重申地、市一般不成立律师协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重申地、市一般不成立律师协会的通知
(1989年7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1989年3月3日 我部对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地、市是否可以成立律师协会的批复
》<(89)司法律字第035号>中,明确规定:“省以下(不含省一级)一般不宜成立律师协会。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如需成立律协的,应报部批准”。此批复是经过部领导慎重研究决定的,并征得了全国律师协会的领导同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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