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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军工三线企业两个确保工作的有关意见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军工三线
企业两个确保工作的有关意见的函
(劳社部函[2001]20号 2001年2月22日)


国防科工委: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我部对加强军工三线企业两个确保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落实“三条保障线”问题。随着两个确保工作力度的加大,三线军工企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已基本到位。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因企业欠费和地方财政困难等原因,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没有全面落实。对此,我们意见,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要尽快参加,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将其纳入扩面范围;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要尽快制定补缴计划,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帮助所属企业筹集资金,积极补缴,“三三制”社会筹集资金可采取边拨付边补缴的办法。对部分因财政困难,难以将三线企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地区,由中央财政酌情给予补助,将三线军工企业尽快纳入。
  二、关于对下岗职工给予特殊政策问题。我们意见,对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还是按规定出中心;对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的,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在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困难企业实行内部退养所需费用,可由中央财政通过亏损补贴给予适当补助。
  三、关于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帮助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我们意见,企业在处理与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时,应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及债权债务问题。经济补偿和拖欠债务可分开解决,所需资金原则上都由企业承担,对生产经营困难的,所需经济补偿金可采取企业自筹、行业主管部门调剂、中央财政支持的办法解决。
  四、关于提前退休问题。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我部《关于制止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都已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除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2001)3号文件规定的地处深山的职工再就业困难的中央军工企业关闭破产时,可比照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外,对其余军工企业,不宜再开提前退休的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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