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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麻醉药品经营单位验收调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相关工作已完成)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麻醉
药品经营单位验收调整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前,我国麻醉药品经营体制对于保障医疗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是经营环节较多,供货渠道不畅,有的甚至硬性搭销普药。另外,麻醉药品丢失、被盗现象也时有发生,影响了医疗单位麻醉药品的使用。为此,我局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到2002年6月30日,在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重新进行验收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验收调整工作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组织对辖区内现有经过自查并提出申请(见附件一)的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含麻醉药品中转站)按照验收标准(见附件二)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限定在2个月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麻醉药品经营资格。
  同时对本辖区二、三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进行调整。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于2001年9月30日前将本辖区验收调整结果连同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验收评审表(附件三)、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评分表(附件四)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采取审查上报材料、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省(区、市)验收调整结果进行审核、批准。
  二、关于验收调整工作的具体要求
  这次麻醉药品经营单位验收调整的基本原则是:增加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减少三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引入竞争机制,改善供药环境,方便和满足麻醉药品医疗使用。
  (一)增加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
  直辖市、省会城市,其它副省级城市以及有条件的省辖城市都要设立两个以上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没有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省辖城市也需设立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设立两个以上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城市,要改变指定供应医疗单位的办法(分省直、市属或区域),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确保医疗单位自主选择经营单位购用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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