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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6)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
  (1)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2)污染因素简单、污染物种类少或产生重小且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3)对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稀动植物等生态条件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环境结构和政能的建设项目。
  (4)污染因素少,基本上不产生污染的大型建设项目。
  (5)在新、老污染源均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排污量全面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3、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
  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放射性、电磁 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稀动植物等生态条件和不改变生态环境功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规模的建设项目。
  (4)无特别环境影响的第三产业项目。
  三、环境敏感区的界定原则:
  本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敏感区包括以下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 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环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产 卵场、渔场等重要生态系统。
  3、社会关注区:指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
  4、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
  四、附则:
  1、暂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建设项目,按上述原则进行分类管理。
  2、国家明令禁止建设或投资,列入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 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和《工商领域禁止投资目录》中的建设项目,不列 入本分类管理名录。
  3、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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