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环发[20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我局于1999年制定并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以下简称“试行名录”)。针对“试行名录”执行情况和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经认真研究,我局重新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现予公布,请贯彻执行,原“试行名录”停止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制定本分类管理 名录。
一、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
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
(1)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2)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3)污染因素复杂,产生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或产生的污染物毒性大。难降解的建设项目。
(4)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的重大变化或生态环境功能重大损失的项目。
(5)影响到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生态系统或有可能造成或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