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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信托投资公司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41号 2001年2月17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第2号令发布,现就该《办法》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发布前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按国办发[1999]12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0]389号文件的要求进行整顿并经重新登记后方可依照《办法》开展新的业务。在此之前,信托投资公司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且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可以继续办理。与《办法》相配套的业务制度、管理办法及监管细则正在抓紧制订,在正式下达前,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会计、统计制度仍按原有办法执行。
  二、《办法》发布前信托投资公司办理的各项业务,要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加以清理、压缩、规范。清理期限为2001年1月至2004年1月末。各地经整顿拟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要根据公司原有业务的情况,制订清理、压缩和规范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规范完毕。该计划要在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时报人民银行审查。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监督信托投资公司实施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按期考核。对清理、压缩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信托投资公司,人民银行不再批准开办新的业务,并要督促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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