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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人用浓缩狂犬病疫苗销售使用截止期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已被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代替)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人用浓缩狂犬病
疫苗销售使用截止期限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由于人用浓缩狂犬病疫苗预防接种免疫效果难以保证,且副反应大,疫苗稳定性也较差,已被在安全性、稳定性和免疫接种效果等方面均较好的“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所取代,未收载于2000年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
  按照我局“关于颁布执行《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的通知”(国药管注[2000]337号)规定,人用浓缩狂犬病疫苗自2000年10月1日起停止生产并注销该品种的批准文号,继续生产者,按生产假药论处。在2000年10月1日前已投料生产并符合有效期规定的人用浓缩狂犬病疫苗的销售使用期限最长截止到2001年9月30日,逾期仍在销售使用者,均按销售使用假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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