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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通知

  三、标识上部为三个五线谱音符,从左至右分别为高音谱号、三联音、八分音符,正面主视角观察呈“绿、红、绿”,改变视角变为“红、绿、红”。
  四、标识左侧正面主视角显现英文字母“Y”,右侧显现英文字母“X”,并可看到多色彩虹效果;
  改变主视角,可见与“Y”同位处呈现汉字“音”;与“X”同位处呈现汉字“像”。“Y”、“X”旁各有一个水平装饰耳延伸到较粗的圆圈外,装饰耳与圆圈交叉处可见极小的“Y”、“X”。
  五、光盘下方有三个圆点,在一定视角(当点变成橙红色时)肉眼可见左、中两点分别含有魏碑体的“文”和“化”。
  六、标识底部圆点之间有用英文字母、罗马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序列号段,号段颜色为本色;
  使用降温手段(空气清新剂、医用“好得快”、冰淇淋、冰块或置于冰箱内),可使号段文字由本色变为红色。
  七、标识较粗的圆圈外肉眼可见一道微细光环,用八倍以上放大镜观察可见英文“HINAAUDEOVIDEO”(中国音像);
  八、将标识揭开,可见音像制品包装盒上留有“正版标识”字样,与防伪标识底面呈现的“正版标识”阴阳相对的汉字完全吻合。

  附:

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打假奖励办法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2001年2月3日)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监督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7]80号)对举报和查处伪造、假冒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有功人员予以重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已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登记注册。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受文化部委托组织生产和发放,并接受举报和组织协调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打假工作,核实发放打假奖金。
  第三条 举报查处下列非法行为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伪造、假冒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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