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关于加强疯牛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疯牛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农牧发[2001]3号 2001年2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办),各有关单位:
  疯牛病即牛海绵状脑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opathy, BSE),是成年牛的一种进行性、高致死性、神经性疾病,该病不仅严重威胁畜牧业安全,而且可能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防止该病传入我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有关防治疯牛病的规定
  为了防止疯牛病传入,自1990年以来,我部下发了《关于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8号)、《关于禁止使用反刍动物源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的通知》(农饲综[1992]36号)、《关于重申严防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3号)、《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7号)、《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补充通知》(农检疫发[1997]1号)、《关于加强对进口饲用油脂和动物性饲料经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农牧发[1999]14号)和《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0]21号)等文件,各地应严格遵守这些文件的规定,禁止违法进口、经营和使用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胚胎和反刍动物源性饲料。
  二、加强对疯牛病的监测工作
  我部已对疯牛病监测工作做了部署,并指定农业部动物检疫所为我国疯牛病的检测中心,各地要在2001年4月底以前对本地区所有进口牛(包括胚胎)及其后代(包括杂交后代)、饲喂过进口反刍动物饲料的牛进行一次全面的追踪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如发现上述牛表现为焦躁不安、性情改变、共济失调或感觉过敏等神经症状,且经类症鉴别可以排除其它疾病的牛,应立即上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并与农业部动物检疫所联系(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南京路369号,邮编:266032,电话/传真:0532-5621552),进行疯牛病检测确诊。各有关单位要对所有进口牛(包括胚胎)及其后代建立完整的健康记录档案,并将疯牛病监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