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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高等
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2001年,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这是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打击社会不法分子伪造学历证书行为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我部制定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2001年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结)业证书由学校自行印制、颁发,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申报注册。
  二、研究生教育、成人高等教育2001年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证书,但须按同样的要求、时间注册。由于该方面管理软件建设未完工,先采取数据库形式,按本通知所附数据库结构及信息标准用软盘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注册。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由证书颁发单位将所颁发的毕业证书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四、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毕业证书,证书颁发单位申报证书注册时,须附视听生学业成绩表。
  五、中等专业学校经批准举办的高职(大专)班,毕业证书由举办学校具名颁发、申报注册。
  六、招生时以“**大学(学院)**分校(院)、**大专(高职)班”等名义招生的,毕(结)业证书以招生时对社会公布的单位名称具名并申报注册。
  七、军队院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地方培养的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所颁发的学历证书由颁发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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