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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通知
(国药监办[20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已于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为了加强法律的学习和宣传,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药品管理法》修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的“基本法”,是实现依法治药的根本依据。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总结了现行《药品管理法》实施15年来的经验,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全面修订。是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充分进行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了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更完整,更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提高药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全面理解《药品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原意,做到学法,知法,公正执法。
  二、认认真真地逐条逐款地学习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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