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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海南外资金融机构保证金存款偿付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海南外资金融机构
保证金存款偿付问题的批复
(银复[2001]17号 2001年2月13日)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你分行《关于海南外资金融机构存放人民银行生息资产问题的请示》(广州银报[200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分行应责成海口中心支行依法落实对海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债权,及时追索,确保外资金融机构保证金本息的安全。
  二、若在2001年2月25日以前(即渣打银行海口分行完成清算满3个月之前)无法追回资金,海口中心支行可以用存放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保证金存款账户的资金,先行支付渣打银行海口分行的保证金存款本息,切实履行债务人的义务。
  三、你分行应对外资金融机构保证金存放在海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对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要予以严肃追究,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及时上报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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