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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1]170号 2001年2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适应药品价格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系统,全面开展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根据《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现就有关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确定药品价格定点监测单位。中国医药(集团)所属北京公司、上海公司、广州公司、陕西公司、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阜外医院等7家单位,为国家计委指定的首批全国药品价格定点监测单位,其价格监测数据由定点单位直报中国价格信息中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于3月20日以前,按照《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要求,确定本地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报国家计委(价格司)备案。
  二、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实行定期报送制度。按照《药品价格监测办法》,原则上定点单位须每月15日前报送全部经营品种的价格数据。考虑到全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刚起步,填报价格数据的工作量较大,2001年各地上报数据的时间暂定为每两月上报一次,首次上报数据时间为4月15日前。监测品种重点是西药中的抗微生物药、非甾体抗炎镇痛药、抗肿瘤药、神经系统用药及循环系统用药,中成药中的内科用药。根据工作需要,在现行监测指标中增加“销售数量”一项,该数量是指上报资料间隔期间经营单位销售该品种的累计数量。
  三、对定点监测单位要及时进行培训。受我委价格司委托,中国价格信息中心已经开发完成药品价格监测数据上报和发布系统软件,并将于2001年3月10日前正式发放到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软件免费发放给定点监测单位,并组织对定点监测单位进行培训,有关培训工作应在3月底前完成。
  四、做好药品价格监测数据的发布工作。中国价格信息中心收到价格监测资料后,将在7日内完成全国药品价格监测资料的汇总、整理工作,并及时更新药品价格监测系统数据。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在全国物价系统内实行共享,各地可通过中国价格信息网免费查询或下载有关数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价格信息机构对社会发布价格信息时,只公布药品实际零售价格,不得涉及任何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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