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干部的管理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区、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副局长(副主任)的职务任免
  1、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辽宁、上海、江苏、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市)分局副局长及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副主任的任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人选,在征求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党委的意见后,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主,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免职意见,呈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审批,并下发任免通知。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省(区)分局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分局副局长的任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人选,在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党委和所在地中心支行党委的意见后,牵头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免职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下发任免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下发的辖区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副局长的任免通知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3、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党委在做出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市)中心支局副局长的任免职决定之前,要征求所在省(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局长、副局长的意见,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下发任免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下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市)中心支局局长、副局长任免通知要抄送其所在省(区)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其他职务的任免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正副处长、正副科长的职务任免
  1、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正副处长的职务任免,须事前征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再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免。任免通知同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2、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正副科长的职务任免,须事前征得本省(区、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同意,再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免。任免通知同时抄送本省(区、市)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3、事前征求意见的有关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备案材料有:干部任免职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平职调整、免职的不报考察材料。
  三、进一步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设置,确保人员配备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应根据业务量大小设置内设机构,规范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区、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可设l—5个处。设5个处的,名称为:综合业务处、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外汇检查处;设4个处的,名称为: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外汇检查处;设3个处的,名称为: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设2个处的,名称为: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设1个处,名称为:外汇管理处。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市)中心支局可设1—4个科,支局可设1—4个股,科、股名称参照分局内设处的名称确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