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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资格等级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建办住房[2001]10号 2001年3月13日)


海南省建设厅、四川省建设厅:
 琼建房[2000]375号和川建厅办发[2001]018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从各地执行情况看,《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从总体上是好的,对房地产估价事业的发展与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和脱钩改制工作的完成,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条件需要作相应调整,目前我部已着手修订房地产估价机构标准。考虑到海南、四川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估价业务量与建房[1997]12号文件规定的经营业绩标准难以衔接,同意你们暂时按照建住房市[1998]014号文件精神,适当调整二、三级机构的经营业绩条件,并报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如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修订标准出台后,应按照新标准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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