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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上海拟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市开展经济和贸易合作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上海拟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市
开展经济和贸易合作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银函[2001]108号 2001年4月2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办秘书局转来李岚清副总理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拟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市开展经济和贸易合作等情况的报告》(沪府办[2001]1号)上的批示,我行就上海与圣彼得堡市开展合作涉及的金融政策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会商外汇局,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购汇用于境外投资问题。根据现行规定,外汇局不得批准购汇用于境外股权和债权投资。因此,参与“上海贸易中心”投资和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不能购汇,其用于境外投资所需外汇资金,建议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不足部分可向有关银行申请授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进出口行卖方(买方)信贷项下的外汇贷款等;企业境外投资利润应优先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二、关于结算银行问题。为了确保外汇资金的安全和有利于外汇监管,建议参与“上海贸易中心”项目有关企业选择中资银行作为结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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