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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六条 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文件和材料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局。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石油工业部门做好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是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登记管理机关,对执行本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负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二、对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关的工作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对违反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争议的,由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报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裁决。

  第九条 申请石油、天然气勘查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授权的全国性公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标有经纬度或者全国座标系统的工作区和工区范围图;
  三、勘查申请登记表。

  第十条 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地质研究单位认可的地质技术论证书;
  三、经国家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或部、省级储量机构认可的不同级别的储量报告;
  四、主管部门对滚动、勘探开发项目总体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一条 新建油气田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二、国家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石油、天然气储量报告;
  三、油气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综合利用的专题论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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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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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19980212
2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0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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