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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申报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现有
化学物质名录》增补申报的公告


  为了加强我国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配合我国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法规实施,完善我国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制度和方法并使其与国际接轨,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我中心负责《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收录工作。列入《名录》的,将按照现有化学物质管理;未被列入《名录》的,将被视为新化学物质,按照新化学物质的有关规定管理。为使该《名录》尽量包容现在我国生产、使用、销售及进出口的化学物质,特开展名录增补申报工作。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1.1992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销售或从中国境外进口的化学物质属于《名录》收录的范围。
  2.化学物质的生产者、使用者、销售者、进口者或向中国出口化学物质的外商,只要其经营的化学物质符合前款规定,均应参加申报。
  3.《名录》的增补申报将以《名录》(2000年版)为增补申报的蓝本。没有收录在《名录》(2000年版)中的化学物质,应参加申报;已经收录在其中的化学物质,不必申报。
  4.申报化学物质的技术要求按照《〈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申报技术规程》执行。
  5.申报工作自2001年11月1日起,至2002年4月30日截止。
  6.联系地址:北京市安外北苑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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