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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
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1]512号 2001年8月15日)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中国建设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管理,规范付费行为;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制订的《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作为财政部进行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管理及结算的依据。

  附件:

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

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管理,规范付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确保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和其他专项委托工作的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财政部向受委托单位拨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受托单位不得向被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根据财政性投资评审及委托代理业务年度计划和费用实际支出需要,向预算司申请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预算,经预算司核实并经部领导同意后列入专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四条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对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委托业务情况,下达支出预算建立资金台账,核拨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第五条 付费范围:
  (一)财政部委托的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评审费用。
  (二)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财政性专项支出资金的专项检查费用、追踪问效费用。
  (三)项目库管理及后评价费用。
  (四)委托部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的财政投资政策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费用支出。
  (五)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业务的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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