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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管理办法

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银管发[2001]430号 2001年8月3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方便公用事业及社会保障基金等款项的收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是收款人按照合同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特定期间内委托开户银行向同城的付款人收取特定款项,付款人开户银行根据付款人的授权,在见到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时,直接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款项的结算方式。
  第三条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社会保障基金等款项的,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开户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收款人是指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收取公用事业费的单位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收取特定款项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付款人是指在本市银行对公营业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支付各种公用事业费及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的单位。
  第五条 收款人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必须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其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为未经人行营业管理部批准的收款人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第六条 申请使用本结算方式的收款人,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交申请书、合同示范文本及证明所收款项属于公用事业费的有关资料。
  申请书一式三份,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收取的款项种类;
  (二)办理委托收款的周期以及每个周期办理收款的起止时间;
  (三)预计每个结算周期办理的笔数;
  (四)是否按规定格式自制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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