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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侦查破案工作。外汇管理部门要监督外汇指定银行对其营业网点及所属外汇兑换点进行清理,整顿外汇交易秩序,不得允许非法外汇交易活动利用银行营业场所和银行服务进行,坚决取缔利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对银行及工作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一经查明,要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要加强社会面控制,摸清本地区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场所和涉嫌人员情况。对涉及非法买卖外汇“黑窝点”和“地下钱庄”的犯罪线索,各地要树立经营意识,组织专门力量,采取有效的侦查手段,适时破案,依法惩处。同时,办案中要注意查清外汇来源、用汇目的及作案特点,深入追查与外汇犯罪有关联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做到除恶务尽。
  四、外汇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做到打防结合,逐步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协作配合机制。外汇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应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认真梳理外汇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进行查处。同时,各地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中要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加强协作配合,对协查事项要认真落实,及时回复,不得推诿扯皮。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通过调查摸底,案例分析等工作,注意分析掌握非法买卖外汇及犯罪资金流向等方面的规律、特点,积极研究预防和打击对策,注意发现并及时反馈有关打击非法外汇买卖的法律、法规以及外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及时提出有关建议及整改意见。
  五、各地在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中,要依法管理、依法查处,严格法规政策的适用范围。凡是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安机关要依照《刑法》第225条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对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未达到上述追诉标准的,由外汇管理部门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进行行政处罚;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查处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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