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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
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汇发[2001]155号 2001年8月2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全国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骗汇、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保持我国外汇储备的增长和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今年以来,特别是国家允许境内居民个人投资B股市场的政策公布以后,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又有所抬头,在沿海及边境地区更为猖獗。有些非法买卖外汇的“黑窝点”和“地下钱庄”直接为走私、骗取出口退税、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外汇资金,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取缔非法外汇市场,整顿外汇交易秩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对有效遏制走私、骗取出口退税、洗钱等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落实管理措施,迅速开展打击行动。为组织协调好此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成立“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督办各地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地(市)级以上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负责了解掌握本地的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犯罪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政策法规、后勤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组织协调日常打击和查处工作。
  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本地区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在今年下半年组织实施一、二次集中打击行动,重点整顿取缔非法买卖外汇的黑市,力争捣毁一批“黑窝点”,查处一批“地下钱庄”。对非法买卖外汇的重点地区、部位、场所,各地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采取各种措施进行重点整治,上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派出工作组加强指导、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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