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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财考[2001]11号 2001年8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确保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全国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quot;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全国考委会的决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各地方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在地方考委会的领导和全国考办的指导下,按照统一部署,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务工作。

第二章 试卷的运送及保管

  第四条 全国考办统一印制试卷(包括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分科密封包装(答题卡另行封装)。包装袋分25份卷标准装袋和5份卷备用装袋两种。各地方考办根据本地区报考人数、考场设置情况确定所需试卷袋数,并上报全国考办。
  第五条 试卷的发送、回收交接程序及要求:
  (一)试卷由全国考办指派专车,由武警于开考前7天护送至各地方考办设置的试卷库。
  (二)各地方考办应于开考前1天将试卷直接送达各考区试卷库或各考区直接将试卷领至本考区试卷库。
  (三)各考区应于每科开考前1小时将该科试卷直接送达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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