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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收
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国税发[2001]95号 2001年8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税务系统已经实施了三个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取得了明显成效。法律常识特别是税收法律、法规知识有了相当程度的普及,广大公民的税收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的税收法制环境进一步好转,依法治税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促进了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实施“十五”计划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第一年,也是全国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第一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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