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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关于公安消防执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1日)废止

公安部对《关于公安消防执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公消[2001]245号 2001年8月22日)


吉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公安消防执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公请字[2001]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处罚。单位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罚款。营业性场所有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且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采取《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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