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银行系统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2001]1029号)
湖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银行系统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请示》(湘价服[2001]188号 )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复函如下:
根据我委颁布的《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和《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的规定,未经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不同城市间异地通存通兑(包括活期储蓄和各种卡)业务收取手续费,对要求出具资信证明的储户收取证明费,对购房、购车等贷款人收取评估费、律师费、抵押登记费,在收取电子汇划费的同时继续收取邮电费以及银行同业公会制定收费标准的,均属于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应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