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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普天、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为了推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活动,贯彻实施部2号令发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制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对招标人自行招标能力的确认、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定、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制度和监督管理等细化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与《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配套使用。现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对全国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器材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器材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对从事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专家资格进行认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国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名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内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进行确认,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初审。
  第五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章 自行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取得自行招标资格后,方可自行办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事宜。
  限额以上的通信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应当遵守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招标人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通信企业;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负责招标工作的机构或3人以上的专职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
  第八条 通信企业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应填写《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申报表》(见附件一),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的通信企业向信息产业部申报,经审查符合第七条要求的,由信息产业部颁发自行招标资格确认文件。
  电信业务覆盖范围不跨省的通信企业符合第七条要求的向所在行政区通信管理局申报,经审查合格的由通信管理局颁发自行招标资格确认文件,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九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有效期为二年。招标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条 招标人初次申报自行招标资格的,其自行招标资格定为临时资格,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重新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报。
  第十一条 招标人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认有自行招标资格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委托具有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招标人申报自行招标资格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自行招标资格。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凡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本细则所称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对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及主要国内设备、器材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十四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乙级。
  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企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通信管理局审查合格后,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批准发证。
  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的通信企业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公司由信息产业部批准发证,其他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发证。
  第十五条 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以及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备等办公条件;
  (五)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相应专业评标的能力;
  (六)有按规定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 申请甲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除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及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必须为本机构的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通信建设管理工作8年以上;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通信技术及经济类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近三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6亿元以上,并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七条 申请乙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除具备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及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必须为本机构的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通信建设工作6年以上;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通信技术及经济类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近三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并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十八条 新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凡符合相关条款而业绩达不到标准的,其资质按临时乙级资质审批,有效期一年。
  第十九条 各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所承担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承担所有投资额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二)乙级和临时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企业,于每年的4月和8月向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
  (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表》(附件二);
  (三)招标代理机构章程、技术和经济负责人职称证书、拟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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