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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消防产品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1日)废止

公安部关于对消防产品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消[2001]281号)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消防产品监督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公请[2001]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预防、扑救火灾和火灾现场防护、逃生的产品;消防相关产品是指对其有消防安全性能要求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中所称“消防产品”,不包括消防相关产品。
  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中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和《消防法》五十一条关于处罚权限的规定,对违反《消防法》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行为,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公安消防机构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消防法》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依据《消防法》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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