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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中小型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中小型建设项目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环办[200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决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基层建设,我局决定于2001年9月~12月开展中小型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重视中小型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充分认识做好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法检查对实施“预防为主”的重要作用,要把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条例》作为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讲话的具体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精心安排,实事求是,扎扎实实地开展此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本次专项检查重点针对省以下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造纸、制革、纺织、印染、冶炼、矿山开发、建材、医药、农药、电镀、化工等中小型建设项目,按自查和抽查两个阶段进行。2001年9月~10月由各省环保部门组织自查,11月中旬前完成自查并总结情况;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我局将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城镇、居民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特定环境保护区进行重点检查。
  三、各省环保部门要统一组织和安排,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力量对企业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如下:
  1、未按规定履行环保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或生产的;
  2、列入《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附件1)以及属于“十五小”和“新五小”范畴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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