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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3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4]32号 2004年5月27日)


各银监局,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银监会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要对本系统经营的金融业务进行一次清理,全面掌握邮政储蓄机构已开办金融业务的种类、业务量、开办依据及存在的问题,并写出专题报告,于2004年7月15日前上报银监会。
  二、邮政储蓄机构对已开办的金融业务,如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或者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办理相关的市场准入手续。
  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行邮政储蓄与邮政的财务分开和分账经营,强化系统垂直管理职能,加强人员培训,落实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三、各银监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审核邮政储蓄机构报送的业务申请,在坚持审慎原则、防范风险前提下,积极、有序地支持邮政储蓄机构业务发展。同时,要统一和规范邮政储蓄机构业务准入和监管的操作规程,加强监管基础建设,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四、银监会将按照金融企业的监管要求,对邮政储蓄网点和高级管理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附件

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邮政储蓄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监管,促进邮政储蓄机构依法规范、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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