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
(1991年4月2日 司发(1991)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现将《赡养协议公证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赡养协议公证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赡养协议公证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赡养协议是赡养人就履行赡养义务与被赡养人订立的协议。或赡养人相互间为分担赡养义务订立的协议。
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为被赡养人,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赡养人。
第三条 赡养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赡养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 赡养协议公证,由被赡养人或赡养人的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第五条 申办赡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赡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二)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委托代理申请,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赡养协议;
(六)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就赡养事宜已达成协议;
(三)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四)该公证事项属本公证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