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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首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市、区)名单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公布首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
教育县(市、区)名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1997年经过省级检查评估和复查认定,贵州、甘肃、青海、新疆等4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35个县(市)和5个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按要求扫除青壮年文盲,西藏自治区有11个县(市、区)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国家教育委员会通过审查认定,这51个县(市、区)及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达到现阶段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各项规定。现决定予以公布,以资鼓励。
  希望这些县(市、区)和单位进一步加强领导,巩固提高“普初”和扫盲成果,为下世纪实现“两基”目标奠定基础。

                             1998年2月5日

  附:

全国首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市、区)名单


  贵州省 9
  桐梓县 凤冈县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黔西县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惠水县 平塘县 普安县 石阡县
  西藏自治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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