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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计算机系统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
计算机系统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汇国函字[1998]第45号 1998年2月1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分局:
  为加强和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现行的1.02版计算机系统软件升级为2.0版。升级过程分为业务准备、业务切换、系统切换和系统运行四个步骤。为保证升级切换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选定河北省为试点地区。待试点结束后,再向全国推广。现将试点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1.业务准备
 
 抓紧1997年度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催报、录入、汇总和上报工作。做到按时完成,不留尾巴。
  监督辖内有关金融机构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表格单证的样本和说明》[见附件1,其中《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见附件2]的要求,印制有关表格单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中的“核销单编号”续原“核销单编号”。
  对辖内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含间接申报、汇总申报等)业务的金融机构编制金融机构顺序码。编码工作须按《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号码有关问题的规定》(见附件3)进行。
  通知和督促各金融机构对《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进行彻底清理,全面、准确地登记有关项目;督促有关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单位代码)的申领工作。
  对辖内分局和有关金融机构进行相应的业务培训。
  以上各项准备工作必须于3月底前完成。
  2.业务切换
 
 自1998年4月1日起,现行的《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涉外收入统计表》、《对外付款日结单》、《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及各类申报单[含《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废止,各有关金融机构启用新的表格单证。新的表格单证所含信息暂时不录入计算机系统。
  自1998年4月1日起的一段时间内,各分局和有关金融机构仍使用1.02版系统,完成旧申报单的回收、录入、汇总、上报和数据核对工作,完成数据备份,完成1998年1月1日至计算机系统切换回的《国际收支按前十名国家(地区)统计表》、《国际收支(按行业)统计表》(均分对公、对私和涉外收入、对外付款四种)的打印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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