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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天津市环保局执行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天津市环保局
执行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环监函[1998]11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监字[1998]25号)收悉。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最近颁布的《污水综合排入标准》(GB8978—96)取代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因此,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淮的通知》[(91)环监字第262号]应与新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配套执行。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公式在该通知中已作了明确规定。
  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中增加了控制项目,由于国家未制定出相应的征收标准,因此,在排污收费中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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