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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国家队运动员
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国家体委体人字[1998]049号)


  特级(保额30万元)
  在运动训练、竞赛中死亡或成为植物人。
  一级(保额20万元)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
  (1)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2)双下肢高位缺失,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3)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三者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三级或三肢瘫肌力二级;
  5.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致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二级(保额15万元)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而致截瘫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5.双侧前臂缺失成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7. 心功能不全三级。
  三级(保额10万元)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5.截瘫肌力3级;
  6.偏瘫肌力3级;
  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8.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四级(保额8万元)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部分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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