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卫监发[1998]第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1997年6月,湖北省发生了一起由于保管不当,造成放射源被盗丢失的重大事故,国务院领导非常重视,并几次作出重要批示。事故的重要原因,是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领导不重视安全防护工作,未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许可登记证,逃避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在当前经济体制转轨的形势下,为加大放射卫生监督力度,强化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特通知如下:
  1.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各种放射源尤其是操作小型放射源(包括含放射源的仪器设备)企业的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对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放射源以及含放射源仪器设备的监督管理,严禁无证拥有和操作放射源。对暂存不用的或废弃的放射源,有财力的单位应及时申请环保部门收贮,无财力的单位要敦促其妥善保管贮存,建立账物档案和规范的交接制度,并定期检查,严防放射源被盗丢失,造成伤人事故。我部将于今后三年,对拥有放射源单位的安全防范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执法抽检。
  2.加强对各类辐照加工装置的安全防护以及辐照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第12号、47号令的精神,加大对辐照加工行业的监督力度,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严禁超剂量、超品种进行食品辐照加工。对辐照后的食品,上市前必须由辐照食品加工单位加贴统一规格的辐照食品标识。省、市级放射防护监督员要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辐照食品的辐照全过程进行监督。从今年5月1日起,未加贴统一标识的辐照食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对已上市的辐照食品,将由各级食品卫生监督员根据经检查列出的辐照食品品种清单进行不定期抽检,对不符合要求的上市辐照食品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没。我部将于今年组织有关专家对辐照装置放射防护安全以及辐照食品的质量进行全国范围的抽检。
  3.加强对CT、医用加速器、γ刀等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的监管,积极开展大型医用设备的质检工作。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的好坏是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的一件大事,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拨出专款支持检测机构购置检测所必须的设备。提倡共同使用检测设备,联合进行大型医用设备的应用质量检测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