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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乌鲁木齐友好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乌鲁木齐友好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8]20号 1998年1月26日)


乌鲁木齐友好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报请复审乌鲁木齐友好商场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配股申报材料的函》(新证监办函[1997]028号)和《乌鲁木齐友好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312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有股股东配售720万股,向社会法人股股东配售1200万股,向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255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035万股。国有股股东、社会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部分配股权向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最迟不得晚于19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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