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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8]21号 1998年1月26日)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关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申请1997年增资配股的请示》(浙证委[1997]151号)和《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56,042,799股普通股。其中向国有股股东配售18,714,333股,向社会法人股股东配售12,123,173股,向前次转股股东配售7,587,793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7,617,500股。国有股股东、社会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部分配股权向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最迟不得晚于19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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