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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严格执行《预算法》并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严格执行《预算法》并切实
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法字[1998]5号 1998年2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预算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加强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贯彻实施《预算法》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对《预算法》执行不严格,甚至发生了一些严重违反《预算法》的问题。有的地方无视《预算法》的规定,擅自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的违反《担保法》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以财政部门的名义或财政资金为企业借款或发债提供担保,给预算收支平衡带来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的社会动荡,等等。因此,我们重申: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法》,加强《预算法》的执法监督检查  一、按照《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或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对于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财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宣传《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劝止。劝止不了的,要及时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告或者直接向财政部报告。
  二、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担保法》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除《担保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准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名义或财政资金为企业借款或发行债券做担保。已做担保的,担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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