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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1日)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1年2月13日 国税发<1991>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财政部(87)财税字第055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坐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产。199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此规定已经到期。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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