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88年12月12日 [88]国税地字第025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6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6、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20070611
2 财政部关于发布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的通知 20060404
地方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20061206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20071123
3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90329
4 安庆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20080624
5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20080630
6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070905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