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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外合资企业发放贷款有关事项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国有商业银行
对中外合资企业发放贷款有关事项的复函
(银办函[2001]92号 2001年2月27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征询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外合资企业发放贷款有关规定的函》(经科发[2001]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只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对非合同当事人和公司外部第三方没有约束力。余锡福先生与中资股东合建的“辽宁海城托马斯远东筹铝有限公司”(以下称远东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向银行借贷等重大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这是对合资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和约束,对公司外部的贷款人——建设银行没有约束力。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建设银行并不一定需要远东公司提供董事会借款决定,只要认定远东公司有借款的主体资格,有足够的还款来源,按照规定的银行贷款程序签定的借款合同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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