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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办发[2001]3号 2001年2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在民政部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通过广大信息员的共同努力,民政信息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全国民政信息工作的发展水平还不平衡,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为此,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我部制定了《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部1996年印发的《民政信息工作实施办法》,围绕重点工作部署,继续加大信息工作力度,调整报送信息结构,改进政务信息的考核办法,进一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为建立合理的民政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地和各信息点报送高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民政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记分标准
  部办公厅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并被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记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1.《民政信息参考》采用的信息,标注“参考”,每条2分,简要信息1分。
  2.《民政工作通报》采用的信息,标注“通报”,每条2分,简要信息1分。
  3.《民政部情况反映》采用的信息,标注“反映”,每条10分。信息综合涉及到的省、区、市另加2分。
  4.《民间组织动态》采用的信息,标注“动态”,每期4分。
  5.《民政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信息”,每条3分。
  6.《参阅文件》采用的信息,标注“参阅”,每条5分。
  7.《民政部机关工作周报》采用的信息,标注“周报”,每条1-2分。
  8.《网载信息》采用的信息(即民政部网站所载信息),标注“网载”,每条1-2分。
  9.凡中办、国办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加8分;凡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另加10分;部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另加5分。
  三、操作方法
  1.按照上述记分标准进行统计。其结果在每季度采用信息情况通报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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