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青年文明号
活动组委会关于实行全国青年文明号公示制的意见》的通知
(中青办发[2001]9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现将《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关于实行全国青年文明号公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
关于实行全国青年文明号公示制的意见
为完善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机制,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监督管理,推动青年文明号活动持续健康发展,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决定,从2001年起,对全国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将实行公示制。
一、目的意义
青年文明号公示制,是指在评选全国级青年文明号过程中,公布申报单位青年文明号活动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制度。实行青年文明号公示制,目的在于贯彻江泽民同志“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扩大群众的参与面,更好地听取群众意见,把青年文明号真正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强青年文明号评选工作的透明度,提高青年文明号评选工作的科学性,确保青年文明号质量,使青年文明号真正成为讲文明、树新风、讲信用、重信誉的典型。
二、公示办法
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集中公示相结合的办法。凡申报全国级青年文明号的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将申报单位的自然情况(人数、平均年龄、负责人姓名及年龄、35周岁以下青年数等)、创建情况(指采取了哪些创建措施,取得了什么业绩,获得过什么荣誉等)、申报情况(指申报哪个行业的文明号,由什么组织往上申报等)、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包括行业主管部委有关部门和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的监督电话及通讯地址、电子信箱等公布于众,主动接受基层群众监督。集中公示由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组织实施,由组委会将全国的所有申报单位名单集中在公众媒体(如报纸、网络等)上公布,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集中公示原则上每年度组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