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
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发社字[2001]151号 2001年2月28日)


  为进一步加强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审批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现就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申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第11号令)的各项规定。经批准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限于:(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各单位接收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包括境外开路卫星电视节目和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限于国家广电总局指定范围内的节目。
  三、国家广电总局对可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范围的指定工作,统一进行,每年一次。
  四、在2001年度,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涉外宾馆等符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单位,可申请接收的境外开路模拟卫星电视节目范围,限于香港凤凰卫视中文台、香港卫视体育台(Star sports)、香港卫视音乐台(Channel(V))、日本NHK1、NHK2等5套;可申请接收的境外加扰及数字压缩卫星电视节目范围,按总局《关于2001年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可申请接收的境外加扰卫星电视频道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653号)及《关于2001年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可申请接收的境外加扰卫星电视频道的补充通知》(广发社字(2000)75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