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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解决外资银行超国民待遇问题政策建议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解决
外资银行超国民待遇问题政策建议的函
(银函[2001]69号 2001年3月12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务院法制办:
  目前,在华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相比,在所得税、业务经营范围、贷款收费和税前呆账核销等方面享受了一系列“超国民待遇”。为创造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我们认为,有必要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在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客户对象、币种和地域等方面限制的同时,也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各项超国民待遇。为此,我行对在华外资银行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和有关建议如下:
  一、在华外资银行所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情况
  外资银行目前在我国享受的“超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所得税、业务经营范围、贷款收费和税前呆账核销等四个方面。
  (一)所得税方面
  外资金融机构的外汇收入所得税税率为15%,大大低于中资金融机构33%的所得税率,同时享受“一免两减”的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资银行的人民币和外汇业务所得,均需按33%的税率交纳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所得,均符合减按15%征收所得税的条件,并可享受“一免两减”的税收优惠,即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资金融机构的人民币业务所得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享受“一免两减”的税收优惠。
  此外,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等小税种方面,中外资银行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待遇,只是因为纳税金额较小,对中资银行的税收负担影响不明显。
  (二)业务经营范围方面
  1、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外资银行可向中资金融机构借入1年期以上的人民币资金,目前尚无明确的法规允许中资银行开办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没有“同业借款”这一业务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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