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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0号——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7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
(银办发[2001]53号 2001年3月2日)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担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助理,债权管理、资金财务和内部审计等部门总经理,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备案的其他职务,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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