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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居民B股交易资金划转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商业银行收取居民B股资金划转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25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
居民B股交易资金划转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47号 2001年3月2日)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规范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的B股资金划拨业务,防止因费率标准不同引起中资外汇指定银行间的恶性竞争,现将银行办理该业务收取手续费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境内居民外币现钞存款户、现汇存款户资金向证券经营机构B股保证金账户划转时,按统一标准收取手续费。在办理从B股保证金账户向居民外币现钞存款户划款手续时,不再收取手续费。
  二、划款手续费的标准统一定为不低于划转金额的千分之一,同时单笔手续费不低于1美元或10港币,不高于40美元或300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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