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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黄玉珍、杜树良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黄玉珍、
杜树良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2001]5号 2001年3月6日)


黄玉珍、杜树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黄玉珍、杜树良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海南会计师事务所(因改制已于1998年12月21日注销)在对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海股份公司)A股上市执行审计时,未能做到勤勉尽责,致使大东海股份公司1996年招股说明书中包含虚假利润2.28亿元的内容。
  海南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七十三条所述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股票条例》七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7项的有关规定,决定:
  对海南会计师事务所在大东海股份公司1996年招股说明书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黄玉珍、杜树良分别罚款3万元,建议移请财政部暂停上述二人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6个月,并予以公告。
  上述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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