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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有关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废止及决定宣布失效的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样、
广告品有关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署法函[2001]13号 2001年3月6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有关监管证件问题的通知》(署法(1999)862号)下发后,对规范货样、广告品的进出口管理,防止逃避有关进出口证件的违法行为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为方便企业,提高通关效率,经商外经贸部同意,现对有关数量零量、价值不大的机电产品类货样、广告品的进出口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4月1日起,对以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进口,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下的机电产品类货样、广告品可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海关径凭其他有效单证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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